|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幸福大厦(匀东贵州饭店旁)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B区01—06号综合窗口。市内可乘坐12路、21路、36路、40路、46路、47路(高铁1号)、48路(高铁2号)、57路、59路、61路、快一线、基场城乡公交、小围寨至杉木湖公交及三江堰至足球小镇公交,可在匀东大厦(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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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二、准确把握衔接手续办理的时点和地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7号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54-8227372,0854-8255552、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1.可以到贵州省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大厦(幸福大厦)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区01—07号综合窗口现场咨询。 2.可以来电咨询州社会保险事业局,联系电话:0854-8227372。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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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0854-82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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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
|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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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审核原件,收纸质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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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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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六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参保人员向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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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件,收纸质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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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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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六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参保人员向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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