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是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0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3个
共享材料
0个
结果材料
0个
| 事项名称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法定时限 | 当场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幸福大厦(匀东贵州饭店旁)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B区01—06号综合窗口。市内可乘坐12路、21路、36路、40路、46路、47路(高铁1号)、48路(高铁2号)、57路、59路、61路、快一线、基场城乡公交、小围寨至杉木湖公交及三江堰至足球小镇公交,可在匀东大厦(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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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 2、《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3、《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人员,经办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经办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1、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幸福大厦(匀东贵州饭店旁)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B区01—07号综合窗口现场咨询。市内可乘坐12路、36路、40路、41路、高铁1号线、高铁2号线、州委党校1号线、州委党校2号线等公交车经停,可在匀东大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2、州社保局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科:854-8249891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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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0854-82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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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 |||||||
|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2.(仅个人办理需要):待遇领取人身份证3.(仅个人办理需要):代为申请人身份证4.(仅个人办理时属于司法机关判决情况的需要):释放证明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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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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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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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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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表样,申请单位填报 2.申请人/代为申请人提供 3.代为申请人提供 4.申请人/代为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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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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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2.提交误停续发申请,如系行政刑事处罚期满需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受行政刑事处罚期满的相关材料或单位处理决定;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相应材料或单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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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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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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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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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提供,涉及表格可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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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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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有效身份证件 2、假释或刑释材料,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等材料 3、资格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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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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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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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身份证件(检查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2、假释或刑释材料,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材料或资格认证结果(留存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 3、资格认证结果(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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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提供) 2、假释或刑释材料,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材料(申请人自备) 3、资格认证材料(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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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 2、《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人员,经办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经办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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