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是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0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5个
共享材料
1个
结果材料
0个
| 事项名称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法定时限 | 当场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幸福大厦(匀东贵州饭店旁)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B区01—06号综合窗口。市内可乘坐12路、21路、36路、40路、46路、47路(高铁1号)、48路(高铁2号)、57路、59路、61路、快一线、基场城乡公交、小围寨至杉木湖公交及三江堰至足球小镇公交,可在匀东大厦(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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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停发、续发、基础信息或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参保单位需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信息变动印证资料,于每月25日前向经办机构申请停发或信息变更,经办机构审核相应材料后进行信息维护。其中,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续发的,退休人员需进行资格认证,经办机构确认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1、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幸福大厦(匀东贵州饭店旁)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B区01—06号综合窗口现场咨询。市内可乘坐12路、36路、40路、41路、高铁1号线、高铁2号线、州委党校1号线、州委党校2号线等公交车经停,可在匀东大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2、州社保局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科:854-8249891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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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0854-8224016、黔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评科0854-822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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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人员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领取待遇人员发放信息需要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遗属)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向经办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办机构审核相应材料后进行信息维护。 根据需要变更的内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领取待遇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 (三)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的无需提供)。 第一百〇九条 经办机构对被刑事处分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如下处理: (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停发基本养老金。 (二)服刑期满的,根据《释放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按照服刑前的标准恢复待遇发放,从下一年度起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三)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停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停发、续发、基础信息或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参保单位需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信息变动印证资料,于每月25日前向经办机构申请停发或信息变更,经办机构审核相应材料后进行信息维护。其中,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续发的,退休人员需进行资格认证,经办机构确认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将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录入社会保险业务系统,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部门从系统中获取认证信息,按政策规定办理待遇停发或续发手续。” | |||||||
|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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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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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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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制作表样,申请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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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五条 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3.《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人员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领取待遇人员发放信息需要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遗属)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向经办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办机构审核相应材料后进行信息维护。 根据需要变更的内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领取待遇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 (三)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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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参保人员死亡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死亡暂停时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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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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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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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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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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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五条 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3.《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人员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领取待遇人员发放信息需要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遗属)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向经办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办机构审核相应材料后进行信息维护。 根据需要变更的内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领取待遇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 (三)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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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法律文书(服刑暂停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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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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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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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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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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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五条 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3.《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人员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领取待遇人员发放信息需要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遗属)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向经办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办机构审核相应材料后进行信息维护。 根据需要变更的内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领取待遇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 (三)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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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亲属关系材料(仅个人办理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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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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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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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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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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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五条 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3.《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人员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领取待遇人员发放信息需要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遗属)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向经办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办机构审核相应材料后进行信息维护。 根据需要变更的内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领取待遇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 (三)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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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其他材料(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相应材料或单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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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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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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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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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表样,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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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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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有效身份证件(仅个人办理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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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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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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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五条 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3.《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人员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待遇发放状态变更的,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领取待遇人员发放信息需要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遗属)于每月10日前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向经办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办机构审核相应材料后进行信息维护。 根据需要变更的内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领取待遇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 (三)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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