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发票领用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册亨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纳福大道册亨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2楼法人区税务综合窗口。可乘1路、3路公交车,在纳福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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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或在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综合窗口现场咨询,以及通过税务综合窗口电话0859-4211667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9-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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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咨询投诉窗口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9-2251776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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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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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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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报送条件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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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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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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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设备原件,受理完成后退回;2.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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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纳税人首次领用发票时,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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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领用【办理材料】: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报送条件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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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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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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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设备原件,受理完成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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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纳税人首次领用发票时,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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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领用【办理材料】:税控收款机用户卡(报送条件为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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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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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事项为实名办税事项,需提供:1.办理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2.办理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实名认证纳税人免予报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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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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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领用【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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