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旅游投诉服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册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册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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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条件 |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收到损害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现场到册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办公室现场咨询或拨打0859-4211133进行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9-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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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咨询投诉窗口现场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9-4212164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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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1.《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3.《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1.《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3.《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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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