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部门 |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办理时限 | 1 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凯里市凯开大道北侧畅达国际广场“市民之家”三楼综合受理窗口3-16号,市内可乘坐4路、7路、12路、17路、20路、21路、22路等7条公交车在市民之家站点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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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办理条件 |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需要办理恢复工伤保险待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由稽核岗位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进行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的资格。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的,待遇审核岗位可停止支付工伤待遇。享受待遇资格停止后重新具备享受资格的,待遇审核岗审核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恢复支付其工伤待遇。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申请人可在“市民之家”三楼咨询窗口、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政务大厅咨询窗口0855-3820123/3820124进行电话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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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效能建设科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效能建设科(0855-3820011)、政府热线(0855-12345)电话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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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由稽核岗位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进行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的资格。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的,待遇审核岗位可停止支付工伤待遇。享受待遇资格停止后重新具备享受资格的,待遇审核岗审核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恢复支付其工伤待遇。 | |||||||
附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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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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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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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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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由稽核岗位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进行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的资格。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的,待遇审核岗位可停止支付工伤待遇。享受待遇资格停止后重新具备享受资格的,待遇审核岗审核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恢复支付其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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