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部门 |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办理时限 | 1 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凯里市凯开大道北侧畅达国际广场“市民之家”三楼综合受理窗口3-16号,市内可乘坐4路、7路、12路、17路、20路、21路、22路等7条公交车在市民之家站点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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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办理条件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申请人可在“市民之家”三楼咨询窗口、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政务大厅咨询窗口0855-3820123/3820124进行电话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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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效能建设科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效能建设科(0855-3820011)、政府热线(0855-12345)电话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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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
附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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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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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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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医疗康复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制作表样,申请人可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网址:http://rst.gui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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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九十七条 省、市经办机构建立以工伤待遇、医疗保险、医疗康复管理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伤医疗康复评估工作组,按《关于印发〈工伤医疗康复服务规范〉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5号)、《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管理目录》(黔人社厅发[2010]68号)规定,对工伤参保职工的医疗康复价值、时限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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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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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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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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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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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九十七条 省、市经办机构建立以工伤待遇、医疗保险、医疗康复管理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伤医疗康复评估工作组,按《关于印发〈工伤医疗康复服务规范〉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5号)、《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管理目录》(黔人社厅发[2010]68号)规定,对工伤参保职工的医疗康复价值、时限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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