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退伙 | |||||
事项编码 | 1152232700962012634520112000001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册亨县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册亨县政务中心二楼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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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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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数据共享 | 无材料共享 | 审批结果共享 | 不共享 | 办理便捷度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进行现场咨询或在政务服务大厅县司法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以及通过县司法局窗口电话0859——4212173咨询 |
政府服务热线:0859-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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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进行现场投诉或在政务服务大厅县司法局窗口进行现场投诉,以及通过县司法局窗口电话0859——4212830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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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向册亨县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册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1 | 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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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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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务会议变更合伙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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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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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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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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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变更前、后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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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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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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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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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指数 | |||||
平均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最快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最慢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结率 | 0.00% | 补齐补证率 | 0.00% | 不予许可率 | 0.00% |
不满意率 | 0.00% | 预约次数 | 0 | 实际网办率 | 0.00% |
承诺办理次数 | 0 | 容缺受理次数 | 0 | 延时办理次数 | 0 |
月平均办件 | 0 | 季平均办件 | 0 | 年平均办件 | 0 |
被咨询次数 | 0 | 部门被投诉次数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