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补证、换证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册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册亨县纳福街道办册亨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交警)综合窗口办理(15—2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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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3号令)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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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描述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黔价费[2006]371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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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区公安交警综合窗口(15号—21号)现场咨询或拨打0859-4212362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9-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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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9-2251776投诉或通过在线书记、县长群众直通交流平台,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或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平台、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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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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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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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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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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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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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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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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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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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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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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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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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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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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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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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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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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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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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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