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生育津贴支付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册亨县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纳福大道册亨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窗口。可乘1路、3路公交车,在纳福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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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办理条件 |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办函〔2021〕7号,1.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3.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或在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咨询,以及通过综合窗口电话0859-4212831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9-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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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咨询投诉窗口现场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9-4212164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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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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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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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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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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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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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1份。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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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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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备注: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备注: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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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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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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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1份,医保电子凭证需现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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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公安部门);医保电子凭证(医保部门);社保卡(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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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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