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失业登记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4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1号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否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窗口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851-35232324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
||||
| 监督投诉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0851—35230612投诉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中心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
|||||
| 服务依据 |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一、 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地要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四、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流程、监督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 |||||||
|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或电子版
|
《就(失)业登记表》不需要自行下载,由工作人员提供
|
申请人提供
|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
|
|
| 2 |
两寸近期同底免冠照2张
|
原件2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或电子版
|
材料真实有效
|
材料真实有效
|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纸质版) 原件核验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数据共享 |
《贵州省就失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九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