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
| 事项编码 | 11522530009730325A4521018000039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权力部门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1号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
||||
|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窗口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851-35232324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
| 监督投诉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0851—35230612投诉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中心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原文下载]
|
|||||||
| 依据描述 |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四条 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该事项可委托办理 | |||||||
贵人智检一下材料准备是否正确?
请选择相关情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
纸质复印件1份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 2 |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
纸质复印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 3 |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
纸质复印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 4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纸质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
|
| 5 |
环境保护措施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纸质版原件1份
|
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
| 6 |
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需提供)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纸质版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
| 7 |
突发事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需提供)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纸质版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
| 8 |
安全管理人员资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需提供)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纸质版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
| 9 |
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需提供)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纸质版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
| 10 |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需提交)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
纸质版复印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
| 11 |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或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需提交)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纸质版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
| 12 |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需提交)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纸质版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
| 13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真实有效,应填必填。
|
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纸质复印件1份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数据共享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