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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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项目备案承诺书
  • 2、项目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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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事人员
  • 通办窗口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事项编码 115225000097004928352100703800001 权力来源 下放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部门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市能源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对象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当场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当场
办理窗口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50号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法人综合受理窗口。乘车路线:市内乘坐1路、8路公交车在头铺新村公交站台下车,乘坐9路、12路、14路、16路和19路公交车在车管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公交站台下车即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到现场次数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联办机构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是否可代办事项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是否有中介服务
办理便捷度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本部门网站公示。 年审或年检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 询 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法人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咨询,或拨打窗口电话0851-32280037咨询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在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业务二科(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现场投诉或通过咨询投诉电话0851-3228000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安顺市市长栏目、多彩贵州网群众直通交流台安顺市市长留言板块、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1 依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 依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 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 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3 依据名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7号) [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第三条 省、市 (州)、县 (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省、市 (州)、县 (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 应管理职责。
申请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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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2份纸质原件。PDF扫描版,此事项需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请填报
项目申请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2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微信图片_20211118113623.jpg[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电子版
此表由项目申请人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请填报。
项目申请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 受理
  • 发证
  • 制证
  • 收件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办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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