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否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1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4个
共享材料
3个
结果材料
0个
事项名称 | 购商品房(现房)贷款 |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部门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办理时限 | 8 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大厅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一楼自然人服务区综合窗口,电话:0858-6807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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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首付款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7)有符合本市规定的贷款抵押物; (8)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9)已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
办理查询 |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6807267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3691502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5538989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6634703查询。 | |||||
咨 询 | 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大厅钟山区明湖路428号公积金32、33、36、37、38、39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6807267;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盘州市红果街道办盘西新城纵三路中央商务中心1号楼公积金C09-C14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3691503; 贵州六盘水市六枝政务服务大厅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公积金26、28、30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5538989;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城县双水新区明硐湖东部国际城公积金120-122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6634703。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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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对所申请事项的办理不满意的,可在六盘水市政务大厅投诉中心现场或通过0858-6807333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书记市长群众直通交流平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互动交流”栏目投诉。
|
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
附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售房人银行账户(期房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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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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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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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人(售房单位)或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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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贷款咨询与受理 3.2贷款受理 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 6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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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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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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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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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贷款咨询与受理 3.2贷款受理 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 4 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改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
3 |
首付款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或收据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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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A4纸复印
|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收款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贷款咨询与受理 3.2贷款受理 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 3 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
4 |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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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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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贷款咨询与受理 3.2贷款受理 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 4 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改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申请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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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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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身份证的部门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派出所;签发身份证的部门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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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贷款咨询与受理 3.2贷款受理 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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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未婚不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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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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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身份证的部门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派出所;签发身份证的部门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数据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贷款咨询与受理 3.2贷款受理 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
3 |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丧偶的出具书面自证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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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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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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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贷款咨询与受理 3.2贷款受理 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 2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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