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购拍卖住房提取 |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部门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办理时限 | 1 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大厅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一楼自然人服务区综合窗口,电话:0858-680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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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办理条件 | 1.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2.缴存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
办理查询 |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6807267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3691502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5538989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6634703查询。 | |||||
咨 询 | 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大厅钟山区明湖路428号公积金32、33、36、37、38、39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6807267;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盘州市红果街道办盘西新城纵三路中央商务中心1号楼公积金C09-C14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3691503; 贵州六盘水市六枝政务服务大厅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公积金26、28、30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5538989;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城县双水新区明硐湖东部国际城公积金120-122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6634703。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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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对所申请事项的办理不满意的,可在六盘水市政务大厅投诉中心现场或通过0858-6807333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书记市长群众直通交流平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互动交流”栏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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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
附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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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缴存职工个人存款账户(卡、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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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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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建行、贵州银行一类储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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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建行、贵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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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提取业务办理4.1提取申请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售房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4.4.2 提取资金应划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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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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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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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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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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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提取业务办理4.1提取申请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主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6)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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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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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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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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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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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提取业务办理4.1提取申请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主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6)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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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值税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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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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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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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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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提取业务办理4.1提取申请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主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6)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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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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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交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同时提交申请人或配偶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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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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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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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提取业务办理4.1提取申请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售房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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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结婚证原件(仅配偶提取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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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配偶提取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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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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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4提取业务办理4.1提取申请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售房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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