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是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0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6个
共享材料
3个
结果材料
0个
事项名称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房) |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部门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办理时限 | 1 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大厅钟山区明湖路428号32、33、36、37、38、39号窗口咨询,电话:0858-6807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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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办理条件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6807267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3691502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5538989查询。 可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窗口电话0858-6634703查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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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对所申请事项的办理不满意的,可在六盘水市政务大厅投诉中心现场或通过0858-6807333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书记市长群众直通交流平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互动交流”栏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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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由(服务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
附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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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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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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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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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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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备案登记表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
产权部门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
3 |
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
税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
4 |
购房款已付清(不含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付清)的,还需提供售房单位开具的购房全款收据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
5 |
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现金进账回单、POS机刷卡回单等)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在省政务网在线办理可通过关联证照核验;如需现场办理需提供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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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
6 |
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
银行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在省政务网在线办理可通过关联证照核验;如需现场办理需提供原件核验
|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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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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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职工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城市或职工夫妻任意一方工作地城市购房的,还需提供对应佐证资料
|
在省政务网在线办理可通过关联证照核验;如需现场办理需提供原件核验
|
公安机关
|
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
3 |
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
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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