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扫描二维码
打开手机版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权力部门 | 紫云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 处罚对象 | ||||
| 联办机构 | 无限制 | |||||
| 处罚条件 | 对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
| 处罚种类或方式 | 罚款 | |||||
| 处罚信息公示 | 需要公示,紫云自治县政府网公示 | |||||
| 咨 询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窗口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851-35232324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
||||
| 监督投诉 |
可通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交通运输局(0851-35236788),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
|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依据描述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 (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 (三)无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和危险品的; (五)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六)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或者暂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或者暂扣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接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