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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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全省通办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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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是否网办

所需材料数量

2

  • 1、专用地震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
  • 2、专用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批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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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事人员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专用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备案
事项编码 1210000042924792XE2521025040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部门 贵州省地震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70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B001-B006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到现场次数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联办机构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是否可代办事项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是否有中介服务
办理便捷度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省地震信息网公示。 年审或年检 无规定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咨 询 咨询电话0851-8555210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办理结果不同意的可向省级地震主管部门复议
设定依据
1 依据名称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2 依据名称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 号) [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 号) 第十九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3 依据名称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申请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本辖区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确需中止或终止运行。符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 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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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专用地震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电子版
电子版原件1份(内容包括台网运行现状、中止或终止运行原因说明、拟采取补救措施计划)
申请人自行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电子版
电子版原件1份。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书中的“申请确认项目”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办理流程
  • 制证
  • 受理
  • 收件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办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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