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是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1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14个
共享材料
0个
结果材料
0个
| 事项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 事项编码 | 1152000000939021X12521006017000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70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B001-B011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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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预约服务时间:工作日下午17:00-18:00,非工作日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服务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线下大厅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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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1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业务办结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请办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当场发放证件。 | |||||
| 网办深度 | 材料核验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是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检或年审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B305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以及通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电话0851-85877763 0851-86987256 0851-86987264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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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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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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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 ||||||||
| 2 | 依据名称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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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5.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下载http://www.inno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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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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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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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一份(纸质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PDF),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注:纸质申报材料须与网上申报书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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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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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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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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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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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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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企业出具(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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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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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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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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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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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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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报告正文须表述企业是否“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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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会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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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组织与实施 (三)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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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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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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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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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纸质版)。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近三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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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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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五、监督管理 (四)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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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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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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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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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提供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需具有佐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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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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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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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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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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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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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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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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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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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特殊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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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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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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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盖章),注:企业成立当年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准的,请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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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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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3.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更名工作的通知(黔科通〔2022〕29号),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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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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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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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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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注:不足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均应按照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提供当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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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会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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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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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及企业科技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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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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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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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社保缴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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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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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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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企业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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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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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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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如企业不涉及、未发生须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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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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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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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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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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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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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包括主表及附表。注:企业成立当年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准的,请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足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按营业执照企业成立年度提供相应年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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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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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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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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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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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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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纸质版)。提供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相关变更、转让手续复印件;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及相应证明材料。注:1.Ⅱ类知识产权须提供未重复使用声明(见第3项)原件;2.对于授权公告日在 2020 年 3 月 3 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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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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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四、落实专利证书电子化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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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财务数据差异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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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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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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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须提交差异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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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会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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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认定程序 (三)提交材料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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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知识产权须提供未重复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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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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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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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纸质版)。提供企业获得的授权的Ⅱ类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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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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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二)知识产权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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