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 事项名称 | 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服务区5-8受理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车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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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在本市大修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的自住住房; 2.申请人(含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可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服务区5-8窗口咨询,也可拨打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858-6807267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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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对所申请事项的办理不满意的,可在六盘水市政务大厅投诉中心现场或通过0858-6807333电话、六盘水市0851-12345便民服务热线、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互动交流栏目书记市长群众直通交流平台、贵州政务服务网12345热线在线客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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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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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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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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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现场办理时需提供纸质版原件现场核验;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线上办理的提供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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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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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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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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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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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名下工行、农行、中行、建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招商银行、六盘水农商行一类账户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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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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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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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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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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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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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现场办理时需提供纸质版原件现场核验;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线上办理的提供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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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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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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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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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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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现场办理时需提供纸质版原件现场核验;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线上办理的提供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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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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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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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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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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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现场办理时需提供纸质版原件现场核验;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线上办理的提供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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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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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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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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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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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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