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购买商品房(未办理产权证)提取 | |||||
| 事项编码 | 12520100750168865F352101738200017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编码 | 12520100750168865F3521017382000 | 基本编码 | 521017382000 | |||
| 权力部门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市级行政中心二期A区负一层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自然人区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窗口。乘车路线:可乘坐地铁一号线在观山湖公园站下车A出口,或乘坐公交车48路、208路、209路、281路、47路、58路、60路、218路、256路、237路、246路、29路、71路、观山6路、观山7路、29路大站快车、观山1路环线、观山2路环线等公交线路,在西南美食广场、市级行政中心、石标路口、金华园、贵阳警备区、绿色未来(北)、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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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 17:00(中午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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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市政务大厅咨询台现场咨询或在自然人区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0851-87987448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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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大厅投诉室电话0851-87987789进行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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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五条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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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理要求: 1.自住商品住房(未办理产权证)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逾期不再办理,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2.全款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线上线下均可申请,非全款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申请住房贷款前通过线下渠道办理; 3.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未办理产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款的,申请住房贷款前在线下渠道提出申请(不超过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8个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剩余房款; 4.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此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注意事项: 1.购买期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取的公积金需转入资金监管账户; 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需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购房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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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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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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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合同备案登记表已包含购房人<及共有人>、具体房屋地址、用途、付款方式、购房时间、房屋总价、房款支付等信息的,可不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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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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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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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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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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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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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合同备案登记表已包含购房人<及共有人>、具体房屋地址、用途、付款方式、购房时间、房屋总价、房款支付等信息的,可不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
产权部门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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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购房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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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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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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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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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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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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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在省政务网在线办理可通过关联证照核验;如需现场办理需提供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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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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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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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柜面办理需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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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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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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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需提供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核验(职工通过贵阳公积金APP或“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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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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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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