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购拆迁安置房提取 | |||||
| 事项编码 | 12520100750168865F352101738200006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编码 | 12520100750168865F3521017382000 | 基本编码 | 521017382000 | |||
| 权力部门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市级行政中心二期A区负一层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自然人区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窗口。乘车路线:可乘坐地铁一号线在观山湖公园站下车A出口,或乘坐公交车48路、208路、209路、281路、47路、58路、60路、218路、256路、237路、246路、29路、71路、观山6路、观山7路、29路大站快车、观山1路环线、观山2路环线等公交线路,在西南美食广场、市级行政中心、石标路口、金华园、贵阳警备区、绿色未来(北)、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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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 17:00(中午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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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在市政务大厅咨询台进行现场咨询或者通过电话0851-87987448、0851-12345进行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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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拨打部门投诉电话0851-86851076进行投诉,也可在市政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市政务大厅投诉室电话0851-87987789进行投诉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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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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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162号)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职工可在不超过拆迁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可在款项付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提取;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申请人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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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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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现场核验(职工通过贵阳公积金APP或“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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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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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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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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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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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未付清的,提供拆迁协议原件。柜面办理时需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注:1.提取时限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提取;2.出现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在拆迁协议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情形的,需由拆迁单位出具收款账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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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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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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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付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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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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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已付清且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拆迁协议、付款收据原件。柜面办理需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注:提取时限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提取;
|
拆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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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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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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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契税)证明原件。柜面办理需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注:提取时限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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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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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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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在省政务网在线办理可通过关联证照核验;如需现场办理需提供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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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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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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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需提供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进行现场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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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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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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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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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柜面办理需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通过省政务网办理需提供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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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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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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