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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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报送条件为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 2、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报送条件为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 3、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报送条件为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共享材料

2

  •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情形)
  • 2、身份证件原件(报送条件为自然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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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基本信息
  • 服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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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人员
  • 通办窗口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服务对象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当场
办理窗口
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税务综合受理窗口01-06,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4.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不需要公示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 询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0854-12345

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服务依据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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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报送条件为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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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1.提交复印件纸质版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加盖纳税人签章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上述纸质资料。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办理材料】: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1份(报送条件为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2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报送条件为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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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1.提交复印件纸质版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加盖纳税人签章的复印件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上述纸质资料。
保险机构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办理材料】: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1份(报送条件为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3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报送条件为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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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1.提交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原件纸质版1份;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加盖纳税人签章的复印件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上述纸质资料。
储蓄机构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办理材料】: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1份(报送条件为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
以下材料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无需提交,若共享不成功,请按步骤上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材料形式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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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查验后退回);2.实名认证纳税人免予报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数据共享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办理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情形)(查验后退回)。
2
身份证件原件(报送条件为自然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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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为实名办税事项,需提供:1.办理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查验后退回);2.办理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查验后退回);3.实名认证纳税人免予报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办理材料】:身份证件原件(报送条件为自然人的情形)(查验后退回)。
办理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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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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