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税务综合受理窗口01-06,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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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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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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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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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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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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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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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纸质版原件2份(根据合并(分立)单位数量决定报送数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可容缺的内容:①.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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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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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办理材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根据合并(分立)单位数量决定报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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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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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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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可容缺的内容:①.实名办税纳税人原件留存备查。 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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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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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办理材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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