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税务综合受理窗口01-06,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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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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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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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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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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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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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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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 2.提交纸质版原件2份; 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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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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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办理材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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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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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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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可容缺的内容:①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②.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纳税人承诺补正;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 上述资料通过电子化报送可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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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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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办理材料】: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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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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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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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纸质版复印件1份;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可容缺的内容:①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②.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应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上述资料通过电子化报送可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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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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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办理材料】: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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