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是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0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7个
共享材料
2个
结果材料
0个
| 事项名称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
| 事项编码 | 1152272200980807354001030050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权力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当场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二层法人综合服务区,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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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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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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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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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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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
| 2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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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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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 4 | 依据名称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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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 号)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5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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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 ||||||||
| 6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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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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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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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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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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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 2.提交纸质版原件2份; 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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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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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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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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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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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纸质版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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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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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报送条件为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情形)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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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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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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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纸质版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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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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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报送条件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情形)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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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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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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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纸质版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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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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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10.1.4—183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报送条件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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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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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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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税务登记证件纸质版原件1份。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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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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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税务登记证件原件1份(报送条件为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的情形)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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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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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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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发票领用簿》纸质版原件1份。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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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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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发票领用簿》原件1份(报送条件为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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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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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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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纸质版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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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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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10.1.4—183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复印件1份(报送条件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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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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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事项为实名办税事项,需提供:1.办理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2.办理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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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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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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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纸质版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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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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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办理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报送条件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的情形)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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