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
| 事项编码 | 1152272200980807354001030037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权力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二层法人综合服务区,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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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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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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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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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其他权力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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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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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四条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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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2.提交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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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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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办理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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