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是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0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5个
共享材料
2个
结果材料
0个
| 事项名称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 办件形式 | 上报件 | |||
| 事项编码 | 1152272200980807354000730008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权力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税务综合受理窗口01-06,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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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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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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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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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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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根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 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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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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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原件纸质版1份; 2.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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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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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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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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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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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原件纸质版1份; 2.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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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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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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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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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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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原件纸质版1份; 2.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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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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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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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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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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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原件纸质版1份; 2.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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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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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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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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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复印件纸质版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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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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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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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1.提交复印件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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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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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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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提交原件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 2.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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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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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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