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 |||||
| 事项编码 | 1152272200980807354000430066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 权力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征收对象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税务综合受理窗口01-06,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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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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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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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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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办理参考说明 | image.png; | |||||
| 参考说明附件 | 附件下载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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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 2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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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 ||||||||
| 3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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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报送条件为适用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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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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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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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 2.提交纸质版原件2份; 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1)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报送,查验后退回),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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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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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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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报送条件为适用适用出口企业放弃免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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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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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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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 2.提交纸质版原件2份; 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1)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报送,查验后退回),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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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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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附件1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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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1.提供身份证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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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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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4.3.1—122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办理材料】: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报送条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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