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 |||||
| 事项编码 | 1152272200980807354000430049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 权力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征收对象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税务综合受理窗口01-06,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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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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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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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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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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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 ||||||||
| 2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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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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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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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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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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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2.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2份;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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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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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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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纸质版或电子版(报送条件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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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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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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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2.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2份;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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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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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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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纸质版或电子版(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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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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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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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2.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1份;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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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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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填报说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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