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 |||||
| 事项编码 | 1152272200980807354000430007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 权力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征收对象 |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税务综合受理窗口01-06,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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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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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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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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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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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一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 ||||||||
| 2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 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 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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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 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 号) | ||||||||
| 3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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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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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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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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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填写; 2.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1份; 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实名办税纳税人原件留存备查。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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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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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一)各海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关缴款书入库数据及时进行核销,保障纳税人及时抵扣税款。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无“滞留”的,稽核系统每月1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有“滞留”的,稽核系统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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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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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纸质版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实名办税纳税人原件留存备查。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该材料实行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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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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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一)各海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关缴款书入库数据及时进行核销,保障纳税人及时抵扣税款。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无“滞留”的,稽核系统每月1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有“滞留”的,稽核系统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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