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
| 事项编码 | 1152272200980807354000430001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 权力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征收对象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税务综合受理窗口01-06,详细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路15号,乘车路线:乘坐2路在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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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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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可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可通过承办部门电话:0854-12366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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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4-3516123,3516058(轮值纪检组长值班室)、贵州政务服务网(荔波县)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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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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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第一条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 ||||||||
| 2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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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
| 3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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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
| 4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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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
| 5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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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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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报送条件为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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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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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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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模板填写; 2.提交纸质版原件2份; 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可容缺的内容:①.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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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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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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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报送条件为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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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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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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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行下载模板填写; 2.提交纸质版原件2份; 3.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加盖公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大厅办理涉税业务时,由于提供的资料不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可就办理事项、补正资料、补正期限,自行选择补正方式(电子税务局报送、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办理《容缺办理补正承诺书》。可容缺的内容:①.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温馨提示: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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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自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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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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