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船舶名称核定 | |||||
| 事项编码 | 1152270000980030393000718014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权力部门 | 黔南州交通运输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都匀经济开发区幸福大厦(匀东贵州饭店旁)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B区01-06号窗口。市内可乘坐12路、36路、40路、41路、高铁1号线、高铁2号线、州委党校1号线、州委党校2号线等公交车经停,可在匀东大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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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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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黔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站、贵州省双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进行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前往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B区01-06号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自然人综合窗口电话:0854-8366114或黔南州交通运输局电话(0854-8310271)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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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台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4-8228257,也可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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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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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 第二十五条 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造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船名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八条 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船名经核定使用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将变更情形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 船舶取得识别号后,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申请登记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申请核定船名,也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名和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变更船名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官方网站申请核定船名,电子数据校核通过的,初审人依据《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定船名,并通过船舶登记系统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船名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造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该事项可委托办理,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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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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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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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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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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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当地政府同意使用船名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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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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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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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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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由属地政府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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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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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船舶名称变更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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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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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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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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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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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船名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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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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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复印件1份,委托书纸质版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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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由公安部门、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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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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