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当场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1号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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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窗口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851-35232324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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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0851—35230612投诉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中心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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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
| 附件 | ||||||||
贵人智检一下材料准备是否正确?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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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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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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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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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进行失业登记。 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省内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可以向领金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本人享受待遇账户,并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4-8),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新的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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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申请表(通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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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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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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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签字版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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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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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2中“二十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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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停保原因与实际不符时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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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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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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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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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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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进行失业登记。 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省内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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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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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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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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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黔社保通〔2024〕6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进行失业登记。 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省内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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