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申领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当场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1号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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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紫云县人民医院二楼妇产科门诊部或妇幼保健院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窗口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851-35232324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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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0851—35230612投诉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中心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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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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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贵人智检一下材料准备是否正确?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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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代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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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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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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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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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母亲出具,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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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第5章5.1.4首次签发的要求: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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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母亲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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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验原件,收取纸质版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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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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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第5章《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1.4首次签发的要求(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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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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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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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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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第5章《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1.4首次签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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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父亲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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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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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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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第5章《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1.4首次签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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