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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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事人员
  • 事项评价
  • 通办窗口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事项编码 11522530009730480N400012301400003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部门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窗口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1号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1号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在线申请 贵人视频办      在线预约
到现场次数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紫云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大厅紫云县卫生健康局窗口公示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 询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窗口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851-35232324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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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0851—35230612投诉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中心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1 依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许可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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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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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请按填表说明填写相关内容,字体端正、字迹清晰,内容具体、真实。 3.医师姓名应与身份证或医师资格证书上姓名完全一致。 4.填表时间:请填当时时间。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照片处请贴上近期小二寸免冠白底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选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的执业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名称、考核培训时间及结果: 由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或者是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医师、或者是申请重新注册的医师填写;考核或培训机构的证明另纸附上。 11.申请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表1“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 12.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13.申请执业类别: 请选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或口腔。 14.申请执业范围:请选填 (1)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①内科专业;②外科专业;③妇产科专业;④儿科专业;⑤眼耳鼻咽喉科专业;⑥皮肤病与性病专业;⑦精神卫生专业;⑧职业病专业;⑨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⑩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全科医学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2)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①中医专业;②中西医结合专业;③蒙医专业;④藏医专业;⑤维医专业;⑥傣医专业;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3)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4)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①口腔专业;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国家统一制定,电子注册系统个人端填写、机构端审核并打印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
原件1份,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申请者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3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版复印件1份;须注明聘期,须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拟执业医疗卫生单位出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原件1份;需加盖机构公章。
拟执业医疗卫生单位出具。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款: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5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可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变更执业范围时任意提供其中一项)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原件1份,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拟执业机构公章。
申请者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第一条:
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
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并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执业注册或注册变更手续,执业范围应当与培训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相衔接。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执业地点按规定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三区三州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范围为全科专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1)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2)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津补贴。
办理流程
  • 制证
  • 受理
  • 审查
  • 发证
  • 收件
  • 决定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办事人员
事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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