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设区是市级权限) | |||||
| 事项编码 | 1152250000970053XB300010511400101-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权力部门 | 安顺市教育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50号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乘车路线:市内乘坐1路、8路公交车在头铺新村公交站台下车,乘坐9路、12路、14路、16路和19路公交车在车管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公交站台下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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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
|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数据共享 | 无材料共享 | 审批结果共享 | 不共享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本部门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现场咨询,或拨打窗口电话(0851-32280056)和后台电话(0851-33237242)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留言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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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电话0851-32280001进行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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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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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
| 2 |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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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 ||||||||
| 3 |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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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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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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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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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件1份。 应包括以下制度: 1.学生上下车交接制度 2.应急预案 3.校车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 4.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5.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 6.属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需另提供与服务学校签订的校车服务协议。 7.其他应该明确的安全事项。 制度应切合学校实际,充分考虑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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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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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
| 2 |
校车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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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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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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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设置的停靠站点原则上不能造成周边区域的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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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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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14条,第三款: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8条: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
| 3 |
机动车承运责任保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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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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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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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材料为机动车承运责任保险保单,仅作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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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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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 4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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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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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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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该证书上的信息是否与车辆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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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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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 5 |
机动车注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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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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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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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该证书上的信息是否与车辆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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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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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 6 |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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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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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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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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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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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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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材料为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对该材料审核时需注意申请人提交的驾驶证上是否有公安交管部门“准许驾驶校车”等相应的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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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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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14条: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4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