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纳税公证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黔西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黔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F10-F13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需要办理纳税状况公证的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每件150元 |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贵州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
|||||
| 办理公示 | 贵州政务服务网(黔西市)站点(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520581/index.html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黔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F14号窗口,承办部门电话:0857-4246588,咨询电话0857-4249216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7-12345 |
||||
| 监督投诉 |
政务大厅一楼咨询、投诉/办不成事受理窗口现场投诉或拨打0857-7712345、0857-12345投诉
|
|||||
| 服务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原件,(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
| 2 |
纳税证明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
真实有效,(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
当事人提供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真实,(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
当事人提供
|
数据共享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