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公证员执业证更换 | 办件形式 | 上报件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黔西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黔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F10-F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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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执业证书毁损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贵州政务服务网(黔西市)站点(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520581/index.html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黔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F14号窗口,承办部门电话:0857-4246588,咨询电话0857-4249216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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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政务大厅一楼咨询、投诉/办不成事受理窗口现场投诉或拨打0857-1234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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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执业证书毁损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执业证书毁损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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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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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件3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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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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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3份,(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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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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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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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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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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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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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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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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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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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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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证员执业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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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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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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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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