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结婚登记 | |||||
| 事项编码 | 1152232700962070894520511003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权力部门 | 册亨县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册亨县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区婚姻登记综合窗口(22号到23号窗口),可乘1路、3路公交车,在纳福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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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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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1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业务办结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请办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当场发放证件。 | |||||
| 网办深度 | 材料核验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台或在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婚姻登记综合窗口现场咨询,窗口咨询电话:0859-4212367,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9-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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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咨询投诉窗口现场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9-4212164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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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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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 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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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
请选择相关情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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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3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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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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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建议红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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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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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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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军人证件(现役军人办理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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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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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件
|
部队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第三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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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办理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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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
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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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有效户口本和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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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双方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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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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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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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民法典》、《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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