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户主变更 | |||||
| 事项编码 | 1152232700962011884520709142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权力部门 | 册亨县公安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当场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纳福大道册亨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楼公安交警综合窗口。可乘1路、3路公交车,在纳福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
||||
| 到现场次数 | 1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业务办结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请办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当场发放证件。 | |||||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通过贵州省政务服网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咨询台或在册亨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交警综合窗口现场咨询,以及通过公安交警综合窗口电话0859-4216391电话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9-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
|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咨询投诉窗口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9-2251776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原文下载]
|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对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权属在户成员之间发生转移、户主户口注销或者迁出等情况,公民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户主。 集体户申报变更户主的,由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并指定户主。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真实有效
|
个人提交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
| 2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
真实有效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 3 |
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纸质版
|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 4 |
结婚证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版
|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