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内资)(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
| 事项编码 | 11520303009500829G400012201300016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权力部门 | 遵义市汇川区文化旅游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 办理窗口 |
可乘坐23路、304路、48路、303路、旅游2路公交到汇川区人民政府站下车,步行300米到达汇川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乘坐10路、19路公交到汇川区政务中心站下车。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嘉陵江路——汇川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专区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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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
|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数据共享 | 无材料共享 | 审批结果共享 | 不共享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无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申请人可到汇川区政务服务大厅法人专区现场咨询,也可通过法人服务区电话0851---28216106或者文化旅游局市场股电话0851-28683467电话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留言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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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到汇川区政务服务大厅232办公室现场投诉。申请人也可拨打0851-28239444(汇川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电话投诉。申请人还可扫描窗口好差评二维码或通过汇川区门户网区长信箱、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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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732号修订)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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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 2 | 依据名称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55号,文化和旅游部令10号修改)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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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55号,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修改)、《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有关规定, 一、申请人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三)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要求, 娱乐场所与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三、设立场所:(一)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要求,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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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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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原件1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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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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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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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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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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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原件1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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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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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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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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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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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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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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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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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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