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学位公证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遵义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区公证处Q17、Q18窗口进行办理,可乘坐27路、32路、302B、302C、401路、406路、407路公交车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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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因组织学习和窗口人员回单位对接工作,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星期六、星期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办理条件 | 需办理学位公证的当事人均可申请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每件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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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描述 |
《贵州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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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公共服务区公证处Q17、Q18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窗口电话:0851-27618169,承办部门:0851-27618169)。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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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接待服务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851—28220000投诉,也可以通过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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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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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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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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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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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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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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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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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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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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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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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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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如果属于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向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则无需再由当事人提供,但当事人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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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学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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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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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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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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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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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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