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内地)(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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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
  • 2、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 4、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 5、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 6、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依法取得的安全批准文件
  • 8、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 9、营业执照副本
  • 10、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11、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12、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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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事人员
  • 事项评价
  • 通办窗口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内地)(举办)
事项编码 11520102009410145T4520199000048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部门 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法人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85号金龙滨河湾壹号南明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85号金龙滨河湾壹号南明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 17:00(中午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在线申请 贵人视频办      在线预约
到现场次数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联办机构 网上支付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是否可代办事项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是否有中介服务
数据共享 无材料共享 审批结果共享 不共享 办理便捷度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不需要公示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 询 在南明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法人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0851-85864894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留言

智能问答

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大厅投诉室电话0851-85842716进行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1 依据名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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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选择相关情形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2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4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自行提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5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6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 ,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7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依法取得的安全批准文件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进行填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8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版加盖公章
备 注
企业自行提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9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版加盖公章
企业自行提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10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自行提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六款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
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版加盖公章
企业自行提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12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纸质档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 决定
  • 审查
  • 受理
  • 发证
  • 制证
  • 收件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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