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市级权限) | 办件形式 | 上报件 | |||
| 事项编码 | 11520100009400860G300016011100201-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实施编码 | 11520100009400860G3000160111002 | 基本编码 | 000160111002 | |||
| 权力部门 |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市级行政中心二期A区负一层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法人综合窗口(1-6号窗口);乘车路线:可乘坐贵阳轻轨一号线至观山湖公园站下车;可乘坐48路、208路、209路、281路、47路、58路、60路、218路、256路、237路、246路、29路、71路、观山6路、观山7路、29路大站快车、观山1路环线、观山2路环线等公交线路,在西南美食广场、市级行政中心、石标路口、金华园、贵阳警备区、绿色未来(北)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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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中午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
|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数据共享 | 无材料共享 | 审批结果共享 | 不共享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政务大厅法人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电话0851-87987507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留言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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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电话0851-87987789进行投诉,或通过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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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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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投资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核准文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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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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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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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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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纸质版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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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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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2 |
关于审批防护方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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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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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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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防护方案的请示,纸质版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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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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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