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是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1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10个
共享材料
0个
结果材料
0个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否
| 事项名称 | 旅行社设立许可(内资)(设立旅行社) | |||||
| 事项编码 | 1152000000939048XK2520199000061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70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B013-B02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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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预约服务时间:工作日下午17:00-18:00,非工作日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服务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线下大厅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
| 到现场次数 | 1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业务办结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请办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当场发放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数据共享 | 无材料共享 | 审批结果共享 | 不共享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在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http://whhly.guizhou.gov.cn/)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文化和旅游厅窗口电话(0851-86987279 0851-86987251 )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留言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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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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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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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由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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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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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经营场所的纸质档证明为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均可;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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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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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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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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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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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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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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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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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 3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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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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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原件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纸质档履历资料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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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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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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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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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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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经营场所的纸质档证明为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均可;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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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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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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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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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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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复印件1份(需有市场监督部门查询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旅行社章程必须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的设立、变动和停业、歇业、破产的决策,投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原则和方向,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原则,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分配方式等。其中,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写“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写“出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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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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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三)企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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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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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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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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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纸质档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且在有效期范围内;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所盖的公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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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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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六款: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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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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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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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证件在有效期范围内且纸质档正反面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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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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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
| 8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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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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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原件1份,加盖公章。设立申请书内容与《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内容一致;由申请人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进行填写;申请书资料要齐全、内容要填写完整,注明需要盖章或签字的地方均要盖章或签字、申报单位名称要与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面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所提供的照片应为近期的、清晰的蓝底或红底1寸或2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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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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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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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计调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相关人员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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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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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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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调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相关人员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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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调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相关人员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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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0 |
导游信息(3名导游的姓名、导游证号、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导游证、身份证照片;申请设立旅行社与导游签订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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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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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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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信息(3名导游的姓名、导游证号、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导游证、身份证照片;申请设立旅行社与导游签订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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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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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