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办事效能
是否一窗通办
是
是否全省通办
否
平均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跑腿次数
0次
是否网办
是
所需材料数量
7个
共享材料
0个
结果材料
0个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否
| 事项名称 |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 办件形式 | 上报件 | |||
| 事项编码 | 11520000009700193P300010713000201-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权力部门 | 安顺无线电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50号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法人综合受理窗口。乘车路线:市内乘坐1路、8路公交车在头铺新村公交站台下车,乘坐9路、12路、14路、16路和19路公交车在车管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公交站台下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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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
|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数据共享 | 无材料共享 | 审批结果共享 | 不共享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安顺无线电管理局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法人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咨询,或拨打窗口电话0851.32280037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留言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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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业务二科现场投诉或通过咨询投诉电话0851-3228000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安顺市市长栏目、多彩贵州网群众直通交流台安顺市市长留言板块、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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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0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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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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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以上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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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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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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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正文部分应简要介绍频率使用单位(公司、自然人)情况,简要说明频率用途、拟采用的技术方案、使用频率的地点、拟启用时间等,申请单位落款需加盖公章,落款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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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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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
| 2 |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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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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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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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书面申请中应准确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如申请人为单位或公司的,还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信息,以及委托经办人负责申请工作的委托书(加盖公章)或经办人为申请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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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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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
| 3 |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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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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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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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标明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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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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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
| 4 |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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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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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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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该承诺书为格式文本,申请单位落款需加盖公章,落款日期有效。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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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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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
| 5 |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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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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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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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内容真实、有效,申请单位落款需加盖公章,落款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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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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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
| 6 |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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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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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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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应当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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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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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
| 7 |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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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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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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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批准文件真实、有效,申请单位落款需加盖公章,落款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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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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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