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律援助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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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基本信息
  • 服务依据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事人员
  • 通办窗口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人法律援助申请指引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部门 贵州省司法厅 服务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法律援助机构
办理时间 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预约服务时间:工作日下午17:00-18:00,非工作日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服务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线下大厅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
办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 询 0851-86987028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0851-12345

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1-86986888、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服务依据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附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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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
原件一份;本人签名。(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2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
原件一份;本人签名。(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3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
原件一份;本人签名。(如选择线上申请,则提交电子材料;如选择线下申请,则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以下材料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无需提交,若共享不成功,请按步骤上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材料形式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9-4授权委托书.doc.pdf[示范文本下载]

9-4授权委托书.doc.doc[格式文本下载]

代理权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0份
申请人提供
数据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办理流程
  • 制证
  • 发证
  • 审查
  • 受理
  • 决定
  • 收件

1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业务办结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请办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当场发放证件。

办事人员
该事项为全省通办事项,请选择您需要办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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