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享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 事项编码 | 11522500009705146J4520715132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权力部门 | 安顺市西秀区自然资源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142号西秀区人民政府8栋2楼政务服务中心法人区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咨询。(乘坐2路、9路、14路、16路、19路公交车到西秀区行政中心站下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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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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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可拨打法人区人综合受理窗口电话:0851—33835694、(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与测绘管理科审批,电话:0851-33835517)查询 | |||||
| 咨 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142号西秀区人民政府8栋2楼政务服务中心法人区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咨询。(乘坐2路、9路、14路、16路、19路公交车到西秀区行政中心站下车即可)或拨打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与测绘管理科电话:0851-33835517咨询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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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33835639投诉或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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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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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 2 | 依据名称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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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三)建设工程已完成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须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四)2007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五)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规划实测的;(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可以由法人委托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该事项可以委托办理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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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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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1份,原件的电子扫描件1份(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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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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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规划许可文件;(二) 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 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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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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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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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1份,原件的电子扫描件1份(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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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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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规划许可文件;(二) 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 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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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设工程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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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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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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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1份,原件的电子扫描件1份(PDF格式)、CAD格式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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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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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规划许可文件;(二) 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 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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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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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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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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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议件1份,原件的电子扫描件1份(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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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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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规划许可文件;(二) 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 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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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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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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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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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件1份,原件的电子扫描件1份(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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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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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规划许可文件;(二) 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 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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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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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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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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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规划许可文件;(二) 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 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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