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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制止、封存权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 权力部门 | 六盘水市审计局 | 强制对象 | ||||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
| 强制信息公示 | 不公示 |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858-8691470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8-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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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858-869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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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六盘水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行政裁决。除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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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